留置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同。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 其次,二者的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再者,二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最后,二者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