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抵押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权利产生条件、优先顺序这些方面,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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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概念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留置权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而产生,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从产生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权利行使对象方面,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而抵押权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都能作为抵押物。 优先顺序上,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物权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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