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财产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区分和应用,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这样我在处理事情时心里也有个底。
展开 view-more
  • #抵押权
  • #留置权
  • #担保物权
  • #法律区别
  • #债权保障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担保物权,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子。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设立条件不同。抵押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方式不同。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成立后,留置物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无法继续使用。 最后,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程序来实现抵押权。而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经过一定的催告期后,可以直接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