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在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在权利行使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