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权益,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产生的,是意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从占有方式来看,留置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如果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一般会消灭。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要 求抵押人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
适用范围方面,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而抵押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可以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在优先受偿顺序上,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在《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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