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抵押和质押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权利的设立、实现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想了解一下这些区别具体是怎样的,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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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物权,它们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三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会自动产生。而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它们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才能成立。 再者是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中,质物需要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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