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质押与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质押与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设立方式、占有情况、担保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它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例如,借款人将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质押。 最后,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是动产。比如,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房屋仍由借款人占有使用。 综上所述,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合法占有和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质押需要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三者在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中各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