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质押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它们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房子还是由甲继续居住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乙保管作为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修车厂给车主修车,车主不支付修车费,修车厂就可以留置车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中质物需要转移占有给债权人;留置中债权人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事先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是成立条件不同。抵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质押以交付质物为成立要件;留置权是法定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成立。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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