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抵押和质押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甲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丙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对动产质押做出了规定。 其次,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抵押和质押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需要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再者,在占有情况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已经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而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给质权人。 最后,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留置的财产一般仅限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总之,留置、抵押和质押虽然都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但它们在定义、成立条件、占有情况和担保财产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