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留置、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留置和抵押是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留置和抵押都属于担保的具体形式。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适用范围来看,担保适用于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其方式涵盖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留置权的适用通常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抵押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用多种财产进行抵押,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和动产(如机器设备)。 从成立条件来讲,担保的成立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抵押的成立则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对于一些特定财产的抵押,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优先受偿顺序方面,如果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优先顺序通常高于抵押权。 综上所述,担保、留置和抵押在概念、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和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