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但房子依然由张三使用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王五向赵六借款,王五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赵六保管作为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抵押中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不转移占有;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需要转移占有;留置的标的物仅为动产,且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该占有必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程序来实现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在优先顺序上,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总之,抵押、质押和留置在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和优先顺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