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权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权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抵押,什么情况用质权,留置又是怎么回事,想弄明白这三者在定义、设立方式、权利行使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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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权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权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房子仍由张三居住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李四向王五借款,把自己的手表交给王五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汽车修理厂为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者的设立方式也不同,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权需转移占有,留置则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在优先受偿顺序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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