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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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银行拥有抵押权。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质押,在乙还款前,丙占有该珠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丁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维修,修好后丁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总的来说,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要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的权利。这三者在成立条件、担保财产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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