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押给别人,但东西还在你手里正常使用。当你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通常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一些大型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等。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意味着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比如车辆、票据、股权等。 最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的财产一般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常见于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中。 综上所述,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要转移财产占有,而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在特定合同关系中产生。它们在设立方式、财产范围和法律规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