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留置、质押物之间有哪些区别?
在生活中遇到了涉及财物担保的情况,不太清楚抵押、留置、质押这三种方式下物品的区别。比如在一些经济往来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听到这几个词,想具体了解它们在实际应用时,各自对应的物品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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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留置、质押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有相关规定。例如用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房子还是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使用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比如把存单质押给银行,存单就要交给银行保管。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像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没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有留置权。 其次,占有情况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适用范围有别。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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