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是最高的吗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中,涉及到财物的担保问题。我想知道,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这几种权利在同一财物上产生冲突的时候,留置权是不是效力最高的?主要是想搞清楚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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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留置权的效力通常是最高的。 首先解释一下这几个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呢,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质也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就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也就是说,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先后,只要出现同一动产上先有抵押权或质权,后又被留置的情况,留置权人都能优先得到清偿。在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相关概念: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在债权未清偿时留置财物并在一定条件下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抵押给债权人,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就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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