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抵押哪个具有优先权?
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涉及到财产处置时,我对查封和抵押的优先顺序不太清楚。就比如有个朋友的房产,之前抵押给了别人借钱,后来又因为别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抵押的权利优先,还是查封的优先呢,想了解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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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抵押的优先权判断,需要看哪个权利先行设立。 首先,如果财产先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被查封,那么抵押权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表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先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优先得到保障。 其次,如果财产先被查封,之后又被抵押。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这意味着这种后设定的抵押不能对抗在先的查封,在处置财产时,要先保障查封所涉及债权人的权益。 相关概念: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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