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预查封与查封具体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涉及到财产查封的问题,其中预查封和查封这两个概念让我很困惑。不太清楚它们在实际操作、法律效力等方面具体有啥不同,想了解下这二者详细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应对当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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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预查封与查封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操作时机**: 预查封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尚未取得完整产权登记时,人民法院作出的前瞻性裁定。比如,某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还未拿到房产证,此时法院若认为有必要,可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而查封是在财产已具备明确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的正式登记行为。例如,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产,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查封。 **对象性质**: 预查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的财产,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例如,在房产交易中,购房人虽未实际取得房产证,但对该房产有预期的所有权,法院预查封就是针对这种预期权利。而查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现有的、已确定的财产权利。 **登记情况**: 预查封登记是在土地、房屋等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时,法院作出裁定,待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比如,上述未拿到房产证的商品房,在法院预查封后,等房产证办理下来,就会转为正式查封。而查封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 **执行限制**: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是一样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例如,在预查封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前,房产开发商不能擅自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同样,查封后的财产也不得随意处置。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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