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有哪些不同之处?


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定义和性质** 房屋预售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一种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约定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具体事项。例如,你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总价100万元等。而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表示房屋所有权效力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权利凭证,证明你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二、签订或发放主体** 房屋预售合同是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签署的。也就是说,是买卖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预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合同。而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当房屋符合相关登记条件,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产证。 **三、法律效力** 房屋预售合同作为一种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它具有合同约束力,主要约束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开发商需按照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需按照约定支付房款等。但它并不能直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明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房产证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能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 **四、作用和用途** 房屋预售合同主要是保障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房屋建成并符合交付条件之前,规范双方的行为。例如,在房屋还未建成时,若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购房者可依据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房产证的作用更为广泛,购房者可以凭借房产证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如贷款、抵押、过户、继承等。例如,你想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会要求你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