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可能需要财产保全的事情,想知道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实际操作中到底有哪些不一样。是在起诉前做财产保全好,还是起诉后做更好呢?想详细了解这两者在申请条件、时间、手续等方面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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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提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去做。比如说,甲和乙有经济纠纷,在起诉前,只有甲或乙这种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申请。而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过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就好比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影响判决执行,就可以主动出手。 其次,前提条件不一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是情况紧急,要是利害关系人不马上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发现对方正在大量转移资金。诉中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比如,一方当事人有变卖财产的迹象。 再者,提起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然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要是不提供,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另外,裁定时间也有差异。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最后,解除保全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诉中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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