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都有哪些种类?
在经济交往中,我遇到一些涉及留置权的情况,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哪些留置权。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知道哪些情形下能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自己权益,想了解常见的留置权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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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主要情形包括: 首先是动产留置,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享有留置权 。再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的货物,这时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 其次,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合同关系而占有。 另外,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要是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间的留置不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为留置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留置权人有多项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在满足留置权成立条件后,可留置相应动产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些孳息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还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义务方面,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债权得到清偿后,还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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