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债权债务的事情,对留置权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能够行使留置权,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纠纷,什么样的条件下我能通过留置对方财物来保障自己权益,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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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因为合法手段占有了债务人的财物,要是债权没得到清偿,就能留置这些财物,超过一定期限还没得到清偿,就可以依法变卖这些财物,从卖的钱里优先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 。


以下这些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首先,双方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说,一方欠另一方钱或者有其他债务方面的关系 。

其次,债权人要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像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里,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这些都是合法占有的例子 。

然后,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得有牵连关系,一般来说就是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这个限制。打个比方,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没给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就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原材料与报酬请求权属于同一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

最后,债权已到清偿期了,可还是没有得到清偿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不过也有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情况,比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单位为其配备的劳动工具行使留置权,这是不行的,因为劳动工具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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