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要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基础,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那就谈不上留置权。比如甲帮乙运输货物,乙欠甲运输费,这里就存在甲对乙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权人要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强调“合法占有”,像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行。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要是通过偷抢等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动产,肯定不能行使留置权。
再者,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举例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加工物的占有和定作人欠付的加工费债权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合同产生。
最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才有行使留置权的可能。要是债务还没到期,债权人通常不能提前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相关概念:
留置权人:指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
留置财产:即债权人合法占有的、用以担保债权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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