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随时都可以使用的吗


留置权并不是随时都可以使用的。 首先,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一,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通俗来讲,就是基于合法合理的原因占有,比如基于保管合同帮人保管物品、运输合同帮人运输货物等合同关系而占有。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这就是说,到了债务人应该还钱或者履行债务的期限,要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要是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其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这个动产要么是引发债权的原因,要么和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 其次,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留置。比如在某些特定的承揽合同里,双方事先就约定好了,哪怕定作人没付款,承揽人也不能留置工作成果。 最后,留置权的行使也得遵循法定程序。债权人不能想怎么处置留置的动产就怎么处置,而是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不过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还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商量把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钱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不够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已届清偿期:就是到了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