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流质、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流质和留置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我想弄明白这些区别,以便能在实际情况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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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流质、留置是几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向乙借款,房屋仍由甲使用居住,若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处置该房屋来实现债权。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借款的质押,若丙不能按时还款,丁可以就珠宝优先受偿。 流质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过,《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流质条款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不能直接使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戊为己修理汽车,己不支付修理费,戊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综上所述,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动产或权利占有,流质有法律限制条款,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来保障债权。这些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中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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