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债务关系里,这几种担保方式分别是怎么起作用的,什么时候该用哪种方式,自己心里没底,希望能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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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质押、留置都属于担保的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找一个第三方来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特点在于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来提供担保,不涉及具体的财产交付。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未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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