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抵押保证有什么区别?


留置担保、抵押和保证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某人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A向B借款,C作为保证人,在A不能还款时,C就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担保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占有,只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财产抵押需登记才生效)。保证则是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而成立。 在担保财产范围方面,留置担保的财产仅限于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保证则不涉及具体的财产,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作为担保。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