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时涉及到担保相关事宜,听说有留置和保证这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留置和保证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哪个对我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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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保证是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成立的,属于约定担保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则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主体方面,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保证的主体是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在担保财产方面,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保证并不涉及具体的财产,主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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