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让与担保与留置有哪些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担保和债务的问题。我了解到有让与担保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不一样。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者在概念、设立依据、对担保物的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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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和留置有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性质方面。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为了保证债务能履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先转给债权人,等债务还清了,所有权再转回来。而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在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些特定合同关系里,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动产,要是对方到期没履行债务,就可以依法留置这个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物权有多种,留置权是法定的一种。 其次,设立依据不同。让与担保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商量好的约定来设立,双方可以自由讨论相关内容。留置权则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在特定合同情形下才会出现,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律规定该适用留置权的情况。 再者,担保物的占有情况有差异。在让与担保里,担保物的占有情况比较多样,有可能还是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也有可能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而留置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另外,财产转移情况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只是暂时留置动产,并没有取得这个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通常会涉及财产权利的让渡,比如把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先转让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履行。 最后,实现方式也不同。留置权实现一般是通过把留置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就得到的价款优先受偿。让与担保的实现要按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依照约定处置担保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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