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担保权有哪些区别?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的时候,涉及到了留置权和担保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它们在各方面的区别体现在哪,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帮助我搞明白这两个权利的差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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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担保权确实存在不少区别呢。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还能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讲,就是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东西,到期没还钱,债权人就能扣下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担保权是个更宽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它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目的就是确保债权实现。


其次,成立条件有不同。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比如维修店给客户修手机,修好后客户不付修理费,维修店基于合法占有手机这个动产,在应付款时间到了客户还没给钱时,就可能产生留置权。而担保权里不同类型成立条件差异较大,像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抵押通常需要抵押物的登记等手续;质押需要交付质物或权利凭证等。


再者,占有的要求不一样。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必要条件,就是说必须实实在在占有才行。但担保权中的抵押不需要债权人占有抵押物,比如用房子抵押,抵押人还是可以正常使用房子;质押虽需要占有质物,不过质物与留置物的范围和性质有区别,质押的质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


另外,实现方式也有区别。留置权的实现是债权人在法定条件下,对留置的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担保权中,保证是通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质权人有权对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定金是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或者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来实现担保目的。


最后,从优先效力上看,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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