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


在法律层面,非法转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非法转包。非法转包指的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所以非法转包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通常理解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法转包人一般不是实际施工人,其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所以通常不能直接主张工程款。不过,如果非法转包人在工程中有实际投入,并且能够证明其投入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其合理投入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和主张完整的工程款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非法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工程没有达到合格交付的标准,发包方没有获得符合要求的工程成果,从公平和法律规定角度,非法转包人不能基于一个不合格的工程来主张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