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客体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说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意味着像房屋、土地使用权、大型生产设备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接着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比如珠宝首饰等动产,以及上述的一些权利凭证都能用于质押。 最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支付费用,债权人就可以留置相应的动产。 综上所述,抵押的客体范围较广,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的客体仅为动产。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