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并且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对抵押事项进行约定。 再者是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占有留置物,这种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占有关系延续。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