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上有所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 其次,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就像刚才的汽车修理例子,乙占有汽车是基于修理合同,修理费债权与汽车有直接关联。抵押权则是意定担保物权,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的,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比如房屋抵押,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再者,权利的实现方式也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最后,担保财产的范围有差异。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些法律条文为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设立、行使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