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抵押给别人,但东西还在你手里,到期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处理这个抵押物。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你因为合同占有了对方的东西,对方不还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东西来抵债。
从成立条件来看,抵押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就是双方签个抵押合同就可以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标的物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从占有方式来讲,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而 留置权的成立则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一旦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一般也会消灭。
在实现方式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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