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你还能住着,要是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处置房子来还钱。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手表交给别人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权的设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你把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修好后你不给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 从设立方式来看,抵押权一般通过抵押合同设立,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通过质押合同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 在权利实现条件上,抵押权和质权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或出质人协议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实现则要求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