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事情,涉及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太清楚这三者具体有什么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权利,权利行使的方式有啥不同,想了解下怎么准确区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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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住在房子里,这就是典型的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把自己的手表交给丙保管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丁将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丁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丁的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上看,抵押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质权也基于当事人约定,但需要转移占有;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直接产生。从标的物来看,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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