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分别由谁享有?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太清楚这三种权利分别是由哪一方享有,比如在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法律关系中,到底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拥有这些权利,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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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三种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抵押给别人借钱,对方就有抵押权,在你还不上钱时,对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来拿回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所以,抵押权由债权人享有。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比如说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别人作为借款的担保,对方占有珠宝,在你不还钱时,对方可以变卖珠宝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权也是由债权人享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好后你不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所以,留置权同样由债权人享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由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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