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由谁行使?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留置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到底谁有资格去行使留置权。想了解一下在具体的法律规定里,哪些人能够行使留置权,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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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由留置权人行使。通俗来讲,留置权人通常就是债权人。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首先,要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存在的目的就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甲是托运人,乙是承运人,甲让乙运输一批货物,这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权人要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像刚才例子里,乙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甲托运的货物。而且这里强调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占有,如果是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 再者,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得存在牵连关系,也就是说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接着上面例子,乙运输货物产生运输费用的债权,和其合法占有甲托运的货物就是基于运输合同这同一关系。 最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当运输完成后,甲应该支付运输费用却没有支付,这时如果符合前面几个条件,乙作为留置权人,就可以留置甲的货物。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是留置权行使主体及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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