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主体具有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或者主体能够拥有留置权。想了解在不同的交易场景和法律关系里,具体什么样的角色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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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的债权人具有留置权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具有留置权的债权人需要符合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例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基于保管义务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里,承运人按约占有托运人的货物。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就是说债务履行的期限已经到了,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等债务义务。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讲,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个债权,是因为这个被占有的动产直接引发的。像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这个加工费债权就是因为对承揽的动产加工而产生的,就存在牵连关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也有特殊规定,比如企业之间的留置,在标的物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时也可能成立留置权。 所以,判断是否具有留置权,要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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