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主体具有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留置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能拥有留置权,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不同的合同关系或者场景下,哪些人是有留置权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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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主体
  • #承揽人权利
  • #承运人留置
  • #保管人权益
  • #行纪人留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下这些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具有留置权: 首先是承揽人。当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定作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那么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享有留置权。打个比方,你找一个装修公司装修房子,装修完成后却不按约定支付装修款,此时装修公司对于装修成果就有留置权。这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是承运人。要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比如,你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却不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时,就可以留置该批货物。 然后是保管人。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同样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举例来说,你把物品存放在仓库,到期却不付保管费,仓库保管人就有权留置你的物品。 最后是行纪人。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要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比如你委托行纪人帮你出售一批物品,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你却不付报酬,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的物品。 总之,这些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拥有留置权,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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