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拥有留置权?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在交易中,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能拥有留置权。比如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没按时履行义务,我有没有留置权呢?想了解下在不同合同类型里,到底哪些主体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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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下这些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具有留置权: 首先是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当寄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就拥有留置权。简单来说,比如你把东西交给我保管,约定好到期支付保管费,但到期后你没给我钱,那我就可以留置你寄存的东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保管人就是债权人,保管物就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其次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要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就享有留置权。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却一直不付运费,运输公司就有权留置这批货物。 还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拥有留置权。比如甲找乙加工一批零件,完成后甲却不给乙报酬,乙就可以留置加工好的零件。 总之,这些主体要拥有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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