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共犯如何界定?
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工作,其中有人挪用了公款,现在怀疑我们是共犯。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挪用公款共犯是怎么界定的,依据什么来判断我是否算共犯,我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自己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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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挪用公款共犯指的是与挪用人共同故意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人。这里的“共同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个行为人都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将公款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是各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也就是大家都知道彼此在共同实施这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使用人不仅明知款项是挪用而来,还与挪用人一起商量策划如何挪用公款,那么使用人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共犯。 比如,甲是单位的财务人员,乙是甲的朋友。乙知道甲可以接触到单位公款,就和甲商量,让甲挪用一部分公款给自己做生意用,并且一起策划了挪用的方式和时间。这种情况下,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共犯,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如果只是不知情地使用了被挪用的公款,是不会构成共犯的。客观上,行为人要有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比如帮助挪用人转移公款、提供账户等。 总之,界定挪用公款共犯需要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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