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基于防止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导,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护范围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一般的商标保护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某驰名的饮料商标,即使有人想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也可能因该饮料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不被允许。 在商标注册程序中,驰名商标也会受到特殊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当发生商标争议时,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获得相应的保护。比如,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被异议商标可能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益,商标局会考虑驰名商标的因素进行审查。 在司法保护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对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行政机关也会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会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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