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发现单位里有个工作人员好像私自把公款拿去用了一段时间,后来又还回来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挪用公款罪吗?想了解一下,如果真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是怎么追究的?是根据金额大小来定吗,还是有其他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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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拿来归个人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拿去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拿去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还超过三个月没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会看挪用公款的用途:如果是进行非法活动,一般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若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要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起点是一万元至三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很多因素,比如是否归还、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公款,虽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有可能从轻处罚。总之,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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