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质权、留置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设立条件不同。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同时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再者,占有方式不同。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否则质权不能成立和存续。留置权中,债权人在留置前就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最后,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