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什么时候适用抵押,什么时候又是质押或者留置呢?我想弄明白这三者在法律层面的不同之处,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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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它们在设立方式、占有情况、担保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就享有抵押权。 其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丙作为质押,在乙还款之前,丙占有该汽车。 最后,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丁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戊修理,修理完成后丁不支付修理费,戊就可以留置该手表。 综上所述,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动产或权利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权利。它们各自适用不同的场景和情况,在法律规定上也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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