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几种情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我把东西给别人做担保,是抵押好还是质押好,留置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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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概念、成立条件、标的物以及占有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一些大型动产,如机器设备。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比如车辆、存单、股权等。在质押过程中,质物需要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最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修理合同中,修理人在债务人不支付修理费时,有权留置修理的物品。 综上所述,抵押、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担保方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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