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再者是占有方式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对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即质物由质权人保管;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留置权的成立则是基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最后是设立条件不同。质押一般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抵押通常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对于一些特定财产,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