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房子还是由丙自己居住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丁向戊借款,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戊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设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抵押的设立通常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对于一些特定财产的抵押,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押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生效。 最后,在权利实现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